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 来源: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 2019/7/2 9:23:34
- 23409
各市、县农机局(中心):
促进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贯彻落实国发[42]号文件精神、加快构建新型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推进我省农机社会化服务提档升级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农机合作社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客观要求。近年来,我省农机合作社蓬勃发展,总体来看,仍然存在经营规模小、服务能力弱、示范带动差,以及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不规范、利益分配不科学等问题。为切实提高我省农机合作社整体发展质量和水平,引导农机合作社在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带动小农户致富增收、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财政部农业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发[2017]52号)、山西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解决资产收益扶贫试点相关问题的说明(一)》(晋资扶办发[2017]1号)等法律和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章程。章程是农机合作社的纲领,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总遵循,必须保证章程的性、严谨性和严肃性。农机合作社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参照农业农村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并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章程一经法定程序通过,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在《章程》这个总纲下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社务管理等各项制度,完善成员账户和档案,使合作社做到依法依规办社、照《章程》制度办事。
二、依法登记注册。申请设立农机合作社,应当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法规规定,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章程、全体成员名册、成员出资清单等文件。农机合作社名称、住所、主营业务、成员人数、出资额等法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承担资产收益扶贫试点任务的农机合作社,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为社员,以及吸纳建档立卡贫困户社员数量,要经县级扶贫部门审核确认,并根据吸纳贫困户社员情况及时修改章程,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入社的贫困户成员应当积极参与本社的业务活动,鼓励农机合作社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业脱贫增收,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坚决纠正发钱发物“一发了之”、统一入股“一股了之”等问题”,杜绝“保姆式”扶贫,杜绝政策“养懒汉”。
三、完善组织机构。农机合作社要健全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明确岗位职责,发挥各自作用。成员(代表)大会是农机合作社的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落实成员(代表)大会决定,管理日常事务;监事会是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农机合作社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程序和要求规范选聘经理,并明确经理工作职责。充分挖掘内部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引导有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引入职业经理人,培养专业化经营管理人才。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明晰产权关系。农机合作社应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领办参办农机合作社的,要严格区分其与合作社之间的产权。厘清同一领办人名下的农机合作社与企业、家庭农场等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晰农机合作社与其领办人家庭成员组建的家庭农场等其他经营主体之间的资产权属关系。同一领办人名下既注册农机合作社又注册家庭农场或公司,或者同时注册多家农机合作社的,不同经营主体之间需明晰产权关系。农机合作社的公积金、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捐赠资产应依法量化到每个成员。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转交给农机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应明确资产权属,建立健全管护机制。
五、实行民主决策。农机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1次,决策部署本社经营方向、大额投资、盈余分配等重大事项。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但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全体成员。理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六、规范财务管理。农机合作社应当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建立本社财务会计制度,配备会计人员或将合作社财务进行委托代理,设置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会计与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经理、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执行与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机合作社的财会人员。鼓励有条件的农机合作社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会计账务代管服务。
七、建立成员账户和管理档案。成员账户是农机合作社对每位成员进行分别核算而设立的明细账目,是成员参与本社盈余分配的依据,是成员在本社财产权利的具体体现。农机合作社应为每个成员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合作社交易量(额)等信息,成员以其账户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未建立成员账户的,原则上不得申报示范合作社,不得承担各级财政项目。农机合作社要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基础台账。
八、合理分配收益。农机合作社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制定盈余分配方案,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实施。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机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财政补助和社会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的份额等,按比例进行分配。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盈余转为对合作社的出资,并记载在成员账户中。合作社不得将成员作为牟利对象,与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承担资产收益扶贫试点任务的农机合作社,项目取得可分配收益的,要按约定兑现贫困村和农户收益,并优先保障贫困户的收益。农机合作社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调节年度间收益分配规模等方式,降低收益波动的影响。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贫困户收益时,农机合作社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
九、推进社务公开。建立社务公开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章程要求公开的事项必须如实向成员公开,实现公开事项、方式、时间、地点制度化。理事会应当依法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执行监事或监事会负责对本社年度业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内部审计,也可委托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
十、落实年度报告制度。农机合作社应当每年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各级农机部门根据年报公示信息,加强对农机合作社的监督指导和配套服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纳入示范社评定和政策扶持范围。
十一、有序开展统一服务。农机合作社要结合实际,实行统一采购和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统一技术指导和培训,统一作业服务,统一加工、运输、贮藏,统一品牌、销售价格出售农产品等,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十二、推进信息化建设。农机合作社应当加强信息设备条件建设,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技术培训、财务社务管理,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努力实现财务会计电算化、社务管理数字化、产品营销网络化、日常管理信息化,促使农机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生产作业成本大幅降低,市场竞争能力逐渐增强。
十三、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一要规范财政项目立项程序。农机合作社申报财政项目不得弄虚作假,必须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并列入黑名单。各县农机部门在选点立项时要坚持标准质量优先、示范带动优先、服务效能优先的原则,建立合理的立项筛选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各市农机部门要对立项单位进行实地查看、审核确定,提出立项意见后,复函各县农机部门并上报省级农机部门备案,县级农机部门要制定项目实施方案。二要规范使用财政资金。承担项目的农机合作社要严格按照县级农机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建设负责人,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财政资金使用由监事会监督,并向全体成员公开。各市县农机部门要按照《山西省农机化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细则》严格项目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三要及时量化到成员。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属于农机合作社全体成员所有,农机合作社承担的财政补助项目实施完成后,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应以账面价值,平均量化到全体成员。成员在退社时,应退还量化到个人的份额,并将相应份额平均量化到本社其他成员。农机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具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承担资产收益扶贫试点任务的农机合作社对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形成的资产折股量化时,要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资产公允计价。资产收益扶贫试点农机合作社解散或破产清算时,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清偿债务后,应优先保障贫困村和贫困群众的权益。
十四、坚持诚信守法经营。农机合作社要重合同、守信用,坚持守法经营,树立以诚为本的经营理念。要重视信用信息建设,从工商登记、信贷、纳税、作业质量安全、农产品购销合同履约、成员权益保护等方面积累良好信用记录,提高信誉度。要审慎为第三方提供担保,防止对方出现偿贷偿债风险影响自身信誉。要大力弘扬互助协作、扶贫济困、团结友爱等传统美德,营造良好的乡风民风社风。
十五、抓好示范社评选认定。优化设置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条件,根据全省发展情况,定期开展省、市、县级示范合作社创建评选活动,认真组织推荐申报示范合作社。申报省级示范合作社应依法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含两年),证、照、账齐全,产权明晰,职责义务明确,基本信息录入“农机服务组织信息系统”。有固定的经营活动场所和配套的机具存放库棚,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维修间(含配件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拥有合作社成员30人以上,大中型拖拉机20台以上(包括自走式收获机),机械设备的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作业量逐年增加、经济效益逐年提高、服务对象逐年增多、服务范围逐年扩大,近两年年均农机服务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依法建立理事会、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按期召开成员(代表)大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财务会计、社务管理制度完善健全并公开透明,成员账户和档案资料规范完整。贫困县和贫困村的农机合作社可以适当放宽评选标准。建立健全示范合作社名录管理制度,利用山西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及时公布名录,并颁发省级农机示范社牌匾、证书,扩大结果运用,接受社会监督。
十六、鼓励成立联合社。农机合作社联合社在实现规模化经营、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议价能力、扩大合作社业务范围等方面,对增强合作社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鼓励农机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在产业相近、地域相邻、资源互补、自愿平等、互利共赢基础上,成立联合社。鼓励联合社通过组织形式、运行机制、产业业态创新,采取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合作方式,增强发展活力和实力。
山西省农业机械发展中心
2019年6月26日
(原标题:山西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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