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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MS是什么烟气分析仪环保锅炉厂

供应商:
山东云洲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其他

产品简介

CEMS是什么烟气分析仪环保锅炉厂垃圾焚烧 烟气分析仪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

详细信息

一、产品概述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运用抽取冷凝采样、后散射烟尘浓度测量、皮托管烟气流速测量及计算机网络通讯技术,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的在线连续监测。同时又针对国内煤种较杂、煤质变化大、污染物排放浓度高、烟气湿度大的状况从技术上进行了改进。并按照国家标准设计定型,提供专业的中文操作平台及中文报表功能、多组模拟量及开关量输入输出接口,可实现现场总线的连接以及多种通讯方法的选用,使系统运行方便灵活。

 

    烟气连续在线监测系统(CEMS)是功能齐全,整体水平固定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主要由以下几个子系统组成:

 

    1、固态颗粒物连续监测子系统,采用激光后散射单点监测。

 

    2、气态污染物连续监测子系统多组分气体分析仪(SO2、NOX、CO、CO2、HCL、HF、NH3)

 

    3、烟气含氧量、烟气流量、压力、温度,湿度等烟气参数连续监测子系统

 

    4、数据处理与远程通讯系统

 

二、技术说明

 

◢ 抽取冷凝法CEMS能够测量SO2、NOx、O2、温度、压力、流速、粉尘、湿度;

 

◢ SO2、NOx采用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或红外线NDIR分析技术;

 

◢ O2采用电化学氧电池;

 

◢ 湿度采用高温电容法;CEMS火力发电烟气连续排放监测设备终身售后

 

◢ 温度、压力、流速分别采用热敏电阻(PT100)、压力传感器和皮托管微压差法;

 

◢ 粉尘采用激光后散射法;CEMS是什么烟气分析仪环保锅炉厂

 

◢ 紫外差分吸收光谱(DOAS)分析技术除了能够测量SO2和NOx外,还能够分析NH3、Cl2、H2S、O3等气体;

 

◢ 与抽取热湿法CEMS相比,本系统具有结构简单、可靠性高、响应速度快、维护方便等优点;

 

◢ 与原位法相比,分析仪具有支持在线校准、测量值波动小、可靠性高、设备维护简单等优点;

 

◢ 本分析仪整机结构紧凑,方便运输和安装

 

◢ 系统运行数据采集率≥90%,系统提供的检测数据资料可用率≥90%,并具有查阅历史数据功能。

 

◢ 输出单位:对所检测烟气的各种参数,系统除在就地分析仪器面板上显示外还均以4~20mA标准模拟量信号输出。气态污染物浓度单位使用mg/Nm3,流量计测出流速信号应折算成体积流量Nm3/s输出,温度单位为℃。

 

◢ 系统能够真正实现无人职守运行,系统具有自诊断功能及主要部件故障报警功能,包括:测量元件/检测探头的失效、超出量程、采样流量不足、反吹压力低、采样头温度低、采样管线温度低、预处理系统故障、分析仪器故障等CEMS是什么烟气分析仪环保锅炉厂

 

一条为了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预拌混泥土生产、道路保洁、物料运输和堆放、绿化养护等活动中以及因黄土裸露产生的粉尘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第四条扬尘污染防治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监管、谁污染谁防治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示范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建立扬尘污染长效管理、资金投入保障、信息共享和网格化监管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结合城市大气质量管理的要求,会同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将施工工地扬尘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扬尘污染工地名录。

 

(二)将扬尘污染纳入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对扬尘污染进行监控;将扬尘污染监管情况纳入环境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信息共享。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区建(构)筑物拆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作业、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道路清扫保洁、道路临时挖掘等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砂石料运输、港口物料堆场以及主管范围内道路(包括国道、省道、高速公路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储备土地以及采矿采石作业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建筑垃圾、预拌混凝土等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审核确定上述车辆行驶路线和通行时间,配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上述车辆未采用密闭方式运输、沿途遗撒泄漏等违法行为。

 

 

 

 

 

(二)开工前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方案;

 

 

 

(三)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作为不可竞争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成本,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扬尘污染防治应急预案和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支出明细预算,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台账,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专项使用。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扬尘设施设置和防治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并纳入工程监理细则。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要求施工的,监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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